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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限制丨民法问答与批改

知行法学 知行法学
2024-09-06
前言
在进行考题的模拟训练后,要首先结合教材和讲义对自己的模拟结果进行查漏补缺,自省往往能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对知识体系的巩固和加强作用以及对答题思路的理顺作用,都比模拟结束后直接请师兄师姐批改来的有效。



问题



本题是我对于真题的模拟,问题如下:


(1)对于非金钱之债约定不得转让的,若第三人为恶意,则法律效果为何?(在模拟中正是因为不太了解,所以没有敢写,考场上遇到这种情况是蒙上去还是不写这方面的内容呢,是错了不扣分对了给分还是错了也要扣分呢)


(2)《民法讲义》第357页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的正当理由包括如下两点:一是保护公共利益,二是保护特定主体的私利益。


然而朱虎老师的论文《禁止转让债权的范围和效力研究_以《民法典》规则为中心》中表述为:《民法典》第 545 条第 1 款也同样以债权可被转让为出发点,但第(一) ( 三) 项规定了根据债权性质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被转让,这两项被统称为对债权可转让性的法定限制。


接下来对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表述为:如果基于公共利益因素禁止转让债权,则即使债务人同意,债权也不得转让。如果禁止转让债权是手段,保护公共利益是目的,此时在判断禁止转让债权的规范妥当性时,就需要判断手段和目的之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同样,在司法上,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此类债权的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则要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予以具体判定,在判断被违反的规范是否是效力性规范、转让合同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时,同样也需要考虑上述比例原则。


对保护私利益的限制表述为:保护特定主体的私利益可以区分为保护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让与人的利益和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其中,保护特定第三人的私利益可以成为法律禁止债权转让的充分且正当理由,但是,被保护的特定主体的同意可以使得债权能够被转让。还有如下表述:


(1)既然这些禁止债权转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私利益,那么债务人有权放弃此种保护,债务人可以同意这些债权的转让,或者可以事先做出允许转让的约定。


(2)再次,对债务人的保护并非必然通过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来实现,而可以考虑其他可能的方式,避免对债权流通性的过强限制。


从而是否可以看出,朱老师的论文观点应该是民545条第一项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转让合同应该是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其对应的应该是公共利益保护,而民545第二项对因债权性质而不得转让的债权对于特定人利益的保护手段并不一定是转让合同无效,有可能因债务人的同意而有效。


因此,讲义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点正当理由似乎与朱老师的论文观点相矛盾,个人感觉朱老师的意思应该是法定不得转让是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特定人私利益应该是依性质不得转让。



解答

 一、问题本身


同学提出的两个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同学的答题,因此小组将先就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在明晰相关内容后对同学的题目模拟进行批改。


(一)问题的澄清


1.非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时,受让人恶意的法律效果。


此问题在讲义中有清晰的描述:“当被转让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时,则应区分受让人的善、恶意予以不同处理:首先,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并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在受让人为恶意时,受让人仍然取得债权,但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也即,无论受让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取得债权,但若其为恶意,该债权受债权禁止转让抗辩的限制,如果债务人采取该抗辩,则受让人不得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受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向原债权人主张。当然,在实际作答中,为节约时间,回答到讲义原文的详细程度即可。


2.对论文观点的澄清


小组在阅读论文后认为,同学对论文观点的理解有误,与同学的理解相反,朱虎老师从未在论文中将公共利益与特定主体私利益的保护拆分对应到第545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朱虎老师正是在认可这两个理由的基础上才以此为区分标准进行了分别论述,旨在表达两种立法目的对最终禁止债权转让效果的影响,但并未认为二者有谁不是立法目的之一。甚至在论述私利益的过程中,脚注提供的举例就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规范,显然朱虎老师也是认可两类利益都是法律进行债权让与限制的正当理由的。


且如果同学对照讲义内容和课本内容会发现,两个利益在教材中并没有相应阐述,但讲义进行了添加,也可以推断出,知行民法小组正是根据朱虎老师的论文加入了对正当理由的论述。结合讲义编纂组和答疑组的阅读结论,讲义的观点与朱虎老师的论文是相吻合的,而同学是曲解了朱虎老师的论文观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学认为自己阅读论文得出的结论与讲义不符,就在答题时自行修改答题内容,过于草率。毕竟以同学目前的基础来讲,很难保证正确理解了论文观点,与其以自己的一家之见解答题,参考讲义和教材才是更为科学的做法。


(二)模拟题批改


答题思路解析:本题要求简述债权让与的限制,而限制本身就属于例外的一种,因此建议在描述概念后,论述产生此类例外的理由,然后详细论述例外的各项内容,并对例外的例外(即限制的例外)进行论述,方可完整回答此问题。


优点:


1.字体工整,排版布局观感不错;


2.有基本的论述思路,开宗明义先对债权让与进行了定义,并指出对债权让与的限制是例外,并给出了限制的理由,之后详细论述了限制的具体内容,整体思路是正确的;


3.基础知识有一定的掌握,总体回答是比较详实的,内容正答率也不错。


还可以提升的地方:


1.虽然有了基本的论述思路,但清晰度不足,比如第三大点单独存在的价值不大,有狗尾续貂之感,可以优化一下论述思路;


2.对于知识点的具体内容掌握还不够到位,一是对于限制理由的阐述是不充分的,约定限制转让的理由在于尊重当事人自治没有提及,且使用继受自由和继受保护的说法清晰度不强,建议改为平衡债权流通价值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在表达上更为清晰;二是在论述限制时,有余力可以将法条指出,如果做不到,至少可以表述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比直接开始列举观感会更好,而且在限制的顺序排列上,推荐按照法条顺序进行排列;三是在限制内容的阐述上存在部分缺漏,最为严重的地方在于对约定不得债权转让的内容描述时,直接对其例外进行了论述,而没有先指出以下论述的内容是对禁止债权转让约定的限制,并且在内容论述中出现了错误,同学可以对照以下内容更正认识:“当被转让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时,则应区分受让人的善、恶意予以不同处理:首先,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并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在受让人为恶意时,受让人仍然取得债权,但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


此次模拟的总体效果不错,内容全面,对得分点都进行了详细的回答,但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希望同学继续对照讲义和教材进行查漏补缺,相信会有更好的结果。


 二、体系定位


债权让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编(讲义(上)第356-359页;《民法(下)》第九版第137-142页)


 三、学习方法


在进行考题的模拟训练后,要首先结合教材和讲义对自己的模拟结果进行查漏补缺,自省往往能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对知识体系的巩固和加强作用以及对答题思路的理顺作用,都比模拟结束后直接请师兄师姐批改来的有效。


 四、问题点评


同学的模拟质量总体来说比较不错,值得表扬,也希望同学再接再厉,争取做的更好。


但同学提出的后续问题也暴露出同学一些备考中的不足:一是基础知识掌握仍然不够,第一问本质上是讲义进行了陈述的知识点,应当对此有所了解;二是仍旧没有养成备考阶段凡做题都要以教材和讲义为第一参考,如果同学在题目模拟结束后第一时间对照讲义,就会发现很多时候做题后存在的问题在教材或讲义上都有清晰的解答,这样也能够及时完成知识体系的查漏补缺,最好不要不经自检,直接发给小组等待多日之后的批改;三是没有掌握好备考的方法论,在做题时出现了为补充内容而阅读论文的现象。论文一般探讨的是理论上的争议内容,对理论基础要求高,阅读难度也大,非常耗费时间,而需要同学进行掌握的论文内容,在讲义编写和授课的过程中,知行团队都进行了补充,且对论文观点进行了简化,以方便基础不足的同学理解论文内容。同学在此之外阅读大量的论文弊远大于利。目前同学的基础知识还有所欠缺,和能够充分理解论文观点和内容还有一段距离,自行进行阅读得出的结论不见得与论文本身的观点是相吻合的,想要把其中的内容运用到考研初试的答题当中更是不现实,初试答题时间有限,能够完成基础知识的作答就已经不易,很难有时间添加论文内容,且同学知识基础尚有不足,在复习之余对论文进行粗略的阅读,很可能会曲解论文的观点。因此,小组并不赞成同学在初试的复习阶段大量阅读论文的行为,用论文内容进行题目作答更是不合时宜,希望同学对此多加注意,不要在阅读论文上花费过多时间,如对阅读论文感兴趣,完全可以在上岸后对论文进行精读。

2023年7月14日

知行法学民法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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